湖北科技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湖北科技学院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前、考中和考后等所有与考试及成绩有关的违规行为。
第二条 凡违反《湖北科技学院考场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可判定为考试违规行为,其行为性质按情节轻重程度依次划分为违纪、严重违纪、舞弊、严重舞弊、扰乱考试秩序;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判定和处理。对违规考生的处分按情节轻重分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毕业年级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从发文之日起,取消学位一年后准予回校补考,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第一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舞弊;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含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十一)考前在桌面上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它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考试试卷;
(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五)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有以下舞弊行为的,是在校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他人员,由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一)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 在考场外使用通讯设备和相关软件(或将通讯工具借给他人)为考生提供考试信息的;
(三) 组织作弊的。
第七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填写《湖北科技学院考场记载表》和《湖北科技学院考试违纪认定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院部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四条中第八、九、十款和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院部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和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 院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院部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下发处分文书,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由院部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二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复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后认为考试机构认定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和院部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普通及各类成教学生。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