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明,是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证办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审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取得学籍后,由各院部统计相关信息到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办理。
第四条 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含火车优惠卡),由学校免费办理。
第五条 补办或换发学生证、火车优惠卡需缴纳工本费,其中学生证5元/本,火车优惠卡7元/张。
第三章 学生证使用
第六条 学生证需加盖学生工作部(处)公章和湖北科技学院钢印并按期注册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学生证使用有效期自发证日期起,至毕业之日止。
第八条 学生证实行一人一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一人多证。
第九条 因退学或毕业离校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证一律交回学生所在院部学工办。
第十条 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涂改、撕换照片。
第十一条 凡不遵守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或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学生证注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缴费后,学生证应由班主任收齐统一交到学生所在院部学工办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未报到或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报到或补缴后凭相关证明到学生所在院部学工办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注册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办理,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按照无效证件处理,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学生证补办(换发)
第十五条 学生证损坏或丢失的,可申请补办(换发),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和10月的工作日。
第十六条 因休学、复学、延长学制、专业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学生证的,可持原证件到学生工作部(处)申请换发;因严重损坏需要更换学生证的,应上缴旧证后更换新证,同时缴纳工本费。
第十七条 学生证补发(换发)办理流程:
1、个人提交补办(换发)申请;
2、学生所属教学院学工办审批;
3、学生工作部(处)制证;
4、学生缴费、领证。
第十八条 如遗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回,应将原证件交回学生工作部(处)注销。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最多只能补办或更换两次学生证。
第六章 火车优惠卡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时间是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须乘火车回家或返校,学校发“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其他学生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 火车优惠卡贴于学生证“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不得撕揭,否则会破坏读卡信息码,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注册时,在火车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输入乘车次数,火车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优惠卡消磁、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要办理者,在每年6月和11月的工作日时间统一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证上“乘车区间”一栏到达站名,应填写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站名,填写后不得擅自涂改。
第二十六条 如因家庭地址变迁需变更乘车区间的,应及时提交迁入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社区证明,经所在院部核实后,方可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变更。
第二十七条 火车优惠卡在6月和11月的工作日时间进行免费充值,由教学院集中收取学生证统一办理,每次充值之后可购票次数变为4次,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