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干部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力军,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使学生干部队伍走向规范化、纪律化、制度化,打造严明实效、团结一致、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优秀学生组织,根据《湖北科技学院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干部包括:在共青团湖北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湖北科技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会、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湖北科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校青协)、湖北科技学院广播台学通社(以下简称校广播台学通社)、各二级学院团委、学生分会、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等学生机构、群体中担任某些职务、负责某些特定职责的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学生干部应在学校各级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协助学校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是学校学生干部组织的管理机构。校级学生干部组织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校社联、校青协、校广播台学通社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具体指导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团委、学生分会、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由所属学院党总支指导、管理,同时报校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备案。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配备与任免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采取自荐、组织推荐的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代表大会、团委常委会、学生会常委会或其它民主选举的方式,并报管理部门审批后产生。同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备案。
第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敢于纠正和批评不良行为;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六)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七)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八)综合素质测评在班内前40%;
(九)在校期间未因违纪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十)校级主要学生干部原则上要求有学院主要学生干部任职经历。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配备以精干、高效为原则,按需配备。
第三章 学生干部辞职免职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综合素质测评未达班内前40%者;
(二)任职期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三)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四)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通报及处分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同级学生组织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文确认,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免职。情况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学院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
(四)工作中相互拆台,搞小团体,影响工作顺利开展者;
(五)个人素质及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参与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者;
(七)一学期内无故迟到、缺席工作会议三次者;
(八)对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者;
(九)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
(十)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免职程序为:
(一)学生干部所在的学生组织就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正式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
(三)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学生审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如无异议,则正式发文免职,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奖励
第十三条 完成所任工作职责者,可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符合《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有关规定的;
(二)符合《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的;
(三)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推荐加入党组织;
(四)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推荐就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可在本条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本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报校团委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