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2016-08-29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湖科学〔2016〕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学校纪律,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完成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任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科技学院章程》和《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贿赂知情者或工作人员,对检举人、证人或其它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的;

(五)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的;

(六)屡教不改者或受处分后一年内又犯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能主动揭发检举或检讨深刻者;

(五)有立功表现或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合并处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校纪校规的,不予处分。学校责令其监护人及时治疗。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应当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校纪校规使用的本人所有的物品,可以予以没收。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纪校规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轻微,经教育尚能改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策划、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者;

(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按以下规定给处分:

(一)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被处以拘留者,且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仍可参照本条执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用任何形式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以及威胁他人安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肇事、打架斗殴、聚众斗殴、为打架提供凶器或作伪证,伙同外来人员扰乱校园秩序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以语言侮辱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发矛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伤害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者或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伙同外来人员扰乱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邀约校内人员扰乱校园秩序、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扰乱校园秩序、聚众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伤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既偏袒一方或作伪证,又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凡伤害他人造成后果者,除行政上给予相应处分以外,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不当得利者,应退还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拒不赔偿损失、退还赃款、赃物和不当得利者,责令其退还赃款、赃物和不当得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现金或其他有价物品进行赌博或为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并没收所有赌具、赌资。

第十七条  有调戏、侮辱他人或其他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拒不接受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的住宿安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观看、传播、制作、复制淫秽物品者:观看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传播、出租、制作、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一)      餐馆、食堂、宿舍或其他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扰乱课堂、会场、剧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三)      因成绩、见习或实习分点、就业等原因,对教职工滋事者;

(四)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以及其他侵犯他人隐私,但尚不构成犯罪者。

第二十四条  参与走私、贩私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提供、伪造、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而缺席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按旷课论处,一学期累计达:

(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以上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计算方法:

1.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2.政治、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实际时间计;

3.见习、实习无故不参加者,一天按六学时计;

4.周日讲评无故不参加者按两学时计;

5.擅自离校者(包括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或超假),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有要求的晚自习按实际课时计。

第二十七条  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造成事实者,按《湖北科技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偷改或盗窃考试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湖北科技学院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湖北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其它纪律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      通过计算机网络观看、传播、制作反动、淫秽等不健康信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私接和破坏网络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涂改、撕毁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布告、通告、决定、通知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墙上乱写乱画,根据写画内容按本条或第十五条处理;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学术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调查取证,视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已受理的,由保卫处协调,学生工作部(处)及有关学院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取证;

(二)学生在校打架斗殴、偷窃、流氓滋事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协调,学生所在学院配合,若发生在学生宿舍,宿管办一同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考试作弊者,由教务处及有关学院负责调查取证;

(四)涉及学院学生之间其他违纪问题的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协调有关学院进行处理,各学院分别就本学院学生的违纪进行调查取证,只涉及同一学院学生之间其他违纪问题的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督促有关学院进行调查取证;

(五)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本人检讨或所犯错误事实的书面材料;相关人员或相关部门的旁证材料;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认证材料;相关学院和部门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所在学院在接到有关学生违纪报告后要在两周内及时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结论。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在做出处理意见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      相关学院将调查取证的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做出处分决定。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备案;对学生作出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查备案;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有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

(三)处分决定书一般由学院派两名教师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和申诉渠道。不能直接送交的,采取邮寄或留置方式送达;若无法邮寄或留置,则在校内的宣传栏公告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个月以后至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努力学习,课程考核无不及格;

(三)所在班级三分之二及以上学生评议认可。

第三十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可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

第三十八条 解除留校察看期六个月后至毕业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且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作出处分的部门审批。解除学生处分的决定,应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十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因触犯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不予解除,因考试违纪所受的纪律处分不予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且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学校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助护送其离校。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各类奖励资助的评审的资格,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上一条: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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