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霍佳雯等二十七名同学违纪处分的决定

2014-09-20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院学工[2014] 12号


关于给予霍佳雯等二十七名同学违纪处分的决定
各院部学工办:
霍佳雯,女,学号20120621002,基础医学院2012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
滕妍利,女,学号20121121002,基础医学院2012级预防医学专业学生;
刘珍珍,女,学号20121121004,基础医学院2012级预防医学专业学生;
韩丽玮,女,学号20120124110,基础医学院2012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
付文超,男,学号20137021023,体育学院2013级社会体育专业学生;
金勃,男,学号20120921090,生物医学工程学院2012级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
袁伟,男,学号20135221004,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2013级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学生;
黄雪瑛,女,学号20135221001,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2013级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学生;
王燕伟,女,学号20125621002,基础医学院2013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
李媛媛,女,学号20130321085,基础医学院2013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
刘丽艳,女,学号20116621003,音乐学院2011级音乐学专业学生;
张艳丽,女,学号20116621012,音乐学院2011级音乐学专业学生;
周丽,女,学号20116621018,音乐学院2011级音乐学专业学生;
李典泽,女,学号20116621025,音乐学院2011级音乐学专业学生;
潘敏,女,学号20116623061,音乐学院2011级音乐学专业学生;
李敏,男,学号20120131057,临床医学院2012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
梁昌,男,学号20123521075,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2012级电气自动化专业学生;
黄惠敏,女,学号20125421049,教育学院2012级幼儿教育专业学生;
胡练,女,学号20125422017,教育学院2012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
魏纯伊,女,学号20125422021,教育学院2012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
张森,男,学号20125422031,教育学院2012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
金美丽,女,学号20132021033,人文与传媒学院2013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
王路遥,女,学号20132021027,人文与传媒学院2013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
阮冀,男,学号20126221071,经济与管理学院2012级工商管理专业学生;
猛祥路,男,学号20126221003,经济与管理学院2012级工商管理专业学生;
陈立龙,男,学号20120221053,五官医学院2012级口腔医学专业学生;
龚文鹏,男,学号20120221054,五官医学院2012级口腔医学专业学生。
在2014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期间,陈立龙,龚文鹏二位同学在《药理学》考试中交头接耳,霍佳雯,滕妍利,刘珍珍,韩丽玮,付文超,金勃六位同学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考试中,袁伟,黄雪瑛二位同学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考试中,王燕伟,李媛媛二位同学在《系统解剖学》考试中,刘丽艳,张艳丽,周丽,李典泽,潘敏五位同学在《教育学》考试中,李敏在《儿科》考试中, 梁昌同学在《电机拖动》考试中, 黄惠敏同学在《外国教育史》考试中, 胡练,魏纯伊,张森三位同学在《幼儿园课程》考试中, 金美丽,王路遥二位同学在《现代汉语》考试中, 阮冀同学在《市场营销》考试中, 猛祥路同学在《生产与运营管理》考试中,夹带或使用手机抄袭,上述同学的行为已经构成考试违纪和舞弊.
  为了教育上述二十七名同学和广大学生,根据《咸宁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陈立龙,龚文鹏二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霍佳雯,滕妍利,刘珍珍,韩丽玮,付文超,金勃,袁伟,黄雪瑛,王燕伟,李媛媛,刘丽艳,张艳丽,周丽,李典泽,潘敏,李敏,梁昌,黄惠敏,胡练,魏纯伊,张森,金美丽,王路遥,阮冀,猛祥路等二十五名同学记过处分。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4年7月2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4年7月2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给予余家林等四十七名同学考试违纪处分的决定

上一条:关于给予熊显锋等十名同学违纪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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