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曾涵钰等三十一名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2016-03-01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点击:[]

院学工[2016] 3号 


                        关于给予曾涵钰等三十一名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院部学工办:

曾涵钰,女,学号20142121004,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

陈思琴,女,学号20142122022,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

余烨,女,学号20142122032,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

朱祚贤,男,学号20142122038,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

郑江达,男,学号20142123029,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

胡纯,女,学号20142521008,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

颜于兰,女,学号20132521037,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

李静,女,学号20142022012,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汉语言文学(新媒体与网络传播方向)专业学生;

张晔,女,学号20142022016,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汉语言文学(新媒体与网络传播方向)专业学生;

郑偏,女,学号20145421021,外国语学院2014级翻译专业学生;

张叶,女,学号20146821031,艺术与设计学院2014级产品设计专业学生;

瞿秀秀,女,学号20146821048,艺术与设计学院2014级产品设计专业学生;

张欣,女,学号20146421019,艺术与设计学院2014级环境设计专业学生;

邵海兰,女,学号20146322045,艺术与设计学院2014级美术学专业学生;

宋亚琴,女,学号20146322076,艺术与设计学院2014级美术学专业学生;

张梦娟,女,学号20146721006,艺术与设计学院2014级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生;

李杰,男,学号20146721072,艺术与设计学院2014级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生;

周易达,女,学号20146721080,艺术与设计学院2014级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生;

衣诺,女,学号20146321071,艺术与设计学院2014级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生;

原培洲,男,学号20146622004,音乐学院2014级音乐学专业学生;

赵临峰,男,学号20146622022,音乐学院2014级音乐学专业学生;

于诗媛,女,学号20146623002,音乐学院2014级音乐学专业学生;

李函卓,女,学号20146623016,音乐学院2014级音乐学专业学生;

潘东芳,女,学号20146623049,音乐学院2014级音乐学专业学生;

陆芷叶,女,学号20140421045,护理学院2014级护理学专业学生;

严芬,女,学号20142521019,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

张挺,男,学号20143521056,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2014级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

陈文祥,男,学号20143521067,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2014级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

黎宁,男,学号20136921030,体育学院2013级体育教育专业学生;

周嘉龙,男,学号20136921043,体育学院2013级体育教育专业学生;

廖怡,女,学号20136324040,艺术与设计学院2013级美术学专业学生。

在2016年元月举行的2015秋季学期期末考试中,曾涵钰、陈思琴、余烨、朱祚贤、郑江达、胡纯、颜于兰、李静、张晔、郑偏、张叶、瞿秀秀、张欣、邵海兰、宋亚琴、张梦娟、李杰、周易达、衣诺、原培洲、赵临峰、于诗媛、李函卓、潘东芳、陆芷叶、严芬等二十六位同学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考试中,张挺、陈文二位同学在《数字电路》考试中,黎宁、周嘉龙二位同学在《学校体育学》考试中携带手机或相关文字材料查询答案,廖怡同学在《教育学》考试中夹带。以上同学其行为已经构成考试违规。

为了教育该生和广大同学,根据湖北科技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曾涵钰、陈思琴、余烨、朱祚贤、郑江达、胡纯、颜于兰、李静、张晔、郑偏、张叶、瞿秀秀、张欣、邵海兰、宋亚琴、张梦娟、李杰、周易达、衣诺、原培洲、赵临峰、于诗媛、李函卓、潘东芳、陆芷叶、严芬、张挺、陈文祥  、黎宁、周嘉龙、廖怡等三十一名同学记过处分。

根据湖科学〔2012〕12号《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综合评审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取消郑江达、李静、周嘉龙等三位同学2016年春季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停止发放其国家助学金。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12月28日


 

上一条:关于给予谢宸等十四名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上一条:关于给予张越、邹磊二位同学处分的决定

版权所有: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人民武装部    ©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

联系方式:0715-8144268 8144288 8140527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