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不含部属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校在校学生与困难人口信息比对工作,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第五条 高校负责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维护工作。各地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 高校负责组织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4类: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各高校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校园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原则上划分为2-3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高校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一)宣传公告。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学校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一)或(二)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七条(三)(四)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属于本办法第七条(一)和(二)规定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本办法第七条(三)和(四)规定的学生,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院(系)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省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集中组织一次高校学生信息与困难人口信息的比对。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与有关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三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不得按院(系)、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十四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高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部门不定期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高校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校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