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6-08-29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及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接受学校纪委、审计处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了解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维护学生权益。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人员的招聘、录用及劳酬核算,并对上岗学生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或培训。

   第七条  各学院学工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工作。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含校外)须经学院学工领导小组审批。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向学院提出申请,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学生因参加未经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或不听劝阻等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及影响,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章  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财政部的文件精神,设立湖北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 省拨专项启动资金;

   (二) 学校按一定标准从学生学费中提取勤工助学基金;

   (三) 以勤工助学为依托,积累勤工助学基金;

   (四)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以及校友的赞助和捐赠;

   (五) 基金增值。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大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基金账户的设置、核算,对勤工助学基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选聘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安排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别特殊岗位需使用非贫困学生的应在用工前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二) 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四) 服从用工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

   (一)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 上学期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 工作不认真,被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者;

   (四) 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两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设立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等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通过中介或个人联系的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由学校统一安排,按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等类别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按年度进行调整,每预算年度初由各用工单位向大学生资助中心申报所需岗位和经费,经审核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审批。临时岗位根据学校各用工单位的临时需要而设立,由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毒、有害、危险等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用工单位必须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保障学生的安全。

勤工助学用工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原则上学生每周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能替代学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上岗

   第十七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用工单位申报审批的岗位职数、岗位职责、招聘条件、劳务报酬等情况,于每学期初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用工由大学生资助中心或用工单位组织选聘,择优录用上岗。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用工单位审批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有义务指导和监督学生认真履行岗位规定的工作内容,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湖北科技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后方可安排学生上岗。

第二十条  技术含量高,需要一定的专长或特殊专业要求且贫困生中无人能胜任的岗位,经用工单位与大学生资助中心协商,可适当安排其他学生参加。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工作,及时报送学生劳酬表。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审核和报账手续。报账时用人单位需提交《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劳酬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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