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学籍信息变更的学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姓名变更
(1)《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内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逐一详细列出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在承诺栏内学生本人签名。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含学生父母)。属于户籍变更的,户口簿上应当有已注销的曾用名、注明了曾用名的现用名页,户口簿变更登记页应当有变更时间、变更项目和内容的记载和经办户籍民警专用章。
(4)属于录取信息错误的,须提供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三级招办盖章:县级招办-市级招办-省教育考试院-省级招办。(见附件2)
(5)属于户籍变更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证明中应当打印或粘贴学生户籍等级照片并骑缝盖户籍专用章,写明户籍信息变更的时间、事由、变更前后的内容,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和办公联系电话,并盖户籍专用章。
(6)户籍姓氏变更的,须提供学生父母双方亲笔签名的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2.身份证号或出生日期变更
(1)《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内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逐一详细列出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在承诺栏内学生本人签名。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户口簿(含学生父母)。属于户籍变更的,户口簿上应当有已注销的原登记页、现登记页,户口簿变更登记页应当有变更时间、变更项目和内容的记载和经办户籍民警专用章。
(4)属于录取信息错误的,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三级招办盖章:县级招办-市级招办-省教育考试院-省级招办。
(5)属于户籍变更的,须提供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证明中应当打印或粘贴学生户籍等级照片并骑缝盖户籍专用章,写明户籍信息变更的时间、事由、变更前后的内容,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和办公联系电话,并盖户籍专用章。(见附件1)
3.民族变更
(1)《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内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逐一详细列出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在承诺栏内学生本人签名。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含学生父母)。属于户籍变更的,户口簿上应当有已注销的原登记页、现登记页,户口簿变更登记页应当有变更时间、变更项目和内容的记载和经办户籍民警专用章。
(4)属于录取信息错误的,须提供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三级招办盖章:县级招办-市级招办-省教育考试院-省级招办。
(5)属于户籍变更的,须提供地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证明中应当写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时间,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和办公联系电话。
4.性别变更
(1)《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内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逐一详细列出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在承诺栏内学生本人签名。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含学生父母)。属于户籍变更的,户口簿上应当有已注销的原登记页、现登记页,户口簿变更登记页应当有变更时间、变更项目和内容的记载和经办户籍民警专用章。
(4)属于录取信息错误的,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三级招办盖章:县级招办-市级招办-省教育考试院-省级招办。
(5)属于户籍变更的,须提供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证明中应当打印或粘贴学生户籍等级照片并骑缝盖户籍专用章,写明户籍信息变更的时间、事由、变更前后的内容,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和办公联系电话,并盖户籍专用章。
三、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报送教育厅留存。
所有提供的材料,需用A4纸张复印二份,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户口簿复印件应复印户口簿所有的登记记载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