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学生评优评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院部学工办:
2018年学生评优评先工作即将开始。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确保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院部学生评优评先工作由院部分管领导负责,学工办具体实施。本次评选的奖项有湖北科技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等。评选程序和指标按湖科学〔2017〕25号《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2、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的评选均采用申请制,申请前需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请奖励现实表现报告单》上交,供院部或主管部门评选时参考使用。三好学生标兵需要提交2000字左右自荐材料(第一人称,含生活照一张)。
3、各种奖励评选均需院部制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方案请各院部根据本院部学生工作实际情况修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于引导学生成人成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以及根据此方案完成的综合测评成绩在9月20日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奖学金评选人数严格按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排名取前25%大学生进行奖励,奖励不可空缺和顶替。获一等奖学金学生占5%,奖励1000元;二等奖学金学生占10%,奖励600元;三等奖学金学生占10%,奖励300元。奖学金总额不得超过所在班、系、院在籍已注册学生人数×140元/人(不含普函生、插班生、自考、借读等)。
5、清晰、明确的把握评优对象。没有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得参评任何奖项。院部要严格审核学生成绩,确保成绩准确、真实。特别注意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比中有1门以上(含1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课程不合格者不能评选。凡因审查不到位,或故意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院部评审指标。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纪委处理。
6、校级学生会干部指标单列,由学工部会同相关部门评定,不由院部申报,不重复申报,审查后发现重复奖项,取消不再追加指标。
7、优秀大学生奖不对学生学习成绩作具体严格的绝对要求,只要求学生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和优秀表现。一般情况下不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重复评审。优秀大学生十项评选条件中,以院部为单位,单一项目的评选不超过优秀大学生总数20%的评选比例,院部在汇总表中要注明奖励方向为第几项(奖励方向代码见附件2)。
8、所有评选工作均在10月20号前完成。两轮公布无异议,经院部分管领导签署,上报通过公示的学生名单,文件和表格均可在学工处网站下载。上交材料包含:《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纸质和电子版);《湖北科技学院奖学金院部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评优院部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院部汇总表》(一个院部一张电子表)等文件。
9、电子表格要重点注意学号、姓名要100%准确无误,否则不予评定。学号、综合测评排名、等级和本人建行账号栏单元格设置为文本,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姓名中间不要有空格,院部、专业要写全称,金额单元格设置为数值,不要保留小数点,要有合计总数。
10、纸质申请表填写要情况真实、字迹工整,院部意见清楚、明确;纸质汇总表尽量使用10号及以下字体,按院部为单位打印并签名。纸质汇总表要有院部公章和填表人手写签字。资金发放将由计财处负责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所有学生必须提供本人本地中国建设银行卡或存折账号。
11、2014级获奖学生待评优文件下达后均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评优申请审批表》(进入学生档案),2015级及以后年级学生不再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评优申请审批表》,相关内容统一到《学年鉴定表》中。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715—8144288
电子邮件:hkxsgzc@163、com
附件: 1、《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框架意见(试行)》
2、湖北科技学院优秀大学生奖励方向代码表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框架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社会实践、素质等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成绩、基本素质、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四部分,四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75%、10%、5%、1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合计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年9月份进行,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基本素质的测评由评议小组(由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审核;课程成绩、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三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评议小组评议核查在学生中公示后报学院审核。
第七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适当范围内调整各项指标参考评分值,制定出本院部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在本单位实施。学生工作部对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课程成绩测评
第八条 课程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 分和50 分。测评课程科目以学生参加测评时所在专业上一学年度培养方案建议的课程进行认定,培养方案建议课程之外的课程成绩按学院规定计算。重修成绩以0分计算,未参与学习或考试的课程以0 分计算,在计算总学分时,该课程学分要计入总学分。
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总得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三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九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扣分。扣分项允许同学检举,在查实后予以扣分。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 分。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
(一)思想政治表现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见义勇为。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
1、学风端正,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
2、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3、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暴力恐怖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四章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指学生在专业相关领域内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专业相关领域内的科技发明、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获得的成果,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0 分。
第十二条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专业相关著作。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专业相关著作的。
(二)发表学术论文。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并标注湖北科技学院。集体合作论文第一名学生作者和通讯作者以及其他作者加分由院部规定。刊物级别由院部认定。
(三)科技发明。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
(四)学习、科技竞赛。参加学习、科技竞赛的各项比赛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认定。
第十三条 学术与科研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分。
第五章 实践与综合能力测评
第十四条 实践与综合能力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综合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文化文艺体育素质、社会活动及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方面获得的成果。
(一)文体竞赛。参加文体竞赛的获奖的按院部规定加分,团队、集体获奖按相应级别个人加分的一定比例计算加分。参加何种比赛是否加分,各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认定。
(二)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
1、参加社会实践。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按不同分值加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2、创新创业。对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的个人或集体,各学院可根据相关创业成果进行认定酌情计分。
(三)参加社会活动与担任社会工作
1、参加社会活动。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予以加分。
受到院部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2、担任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予以加分。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
(四)其他20 分。学生考取院部认可的资格证书、等级证书或在出版非专业相关著作,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列相应项目和指标予以评分。
第十五条 实践与综合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0 分。
第六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成绩总评得分、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得分、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课程成绩总评得分×75%+基本素质总评得分×10%+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得分×5%+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得分×10%
第十七条 测评结果经院部审核后,应在全院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1、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2、评选国家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大学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3、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4、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科技学院优秀大学生奖励方向代码表
1、在学习上取得优异成绩和进步;
2、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奋发成才;
3、在校创业团队中的创办者或核心成员,能创造就业岗位、带动就业特征明显;
4、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5、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或尊敬长辈等方面有良好表现,并具有较强的自理、自立能力,勤俭节约;
6、服务同学、奉献社会,积极上进,无私奉献,吃苦耐劳,积极参加各项学生活动和青年志愿活动;
7、积极参加学生科研,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动手能力的学生;
8、在抢险救灾或其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9、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利用科学有效的调查方法和实践方式取得明显社会实践成果;
10、在各种文艺、体育比赛和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